一、旨揭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
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旨揭規定辦理修正,除
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準
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三、另請 貴公會研議主約終止時,由保險業提供保戶選擇將其所依附之
長年期附約轉換成主約,以延續其附約保障內容之可行作法報本會保
險局參辦。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