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二、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辦理現金增資、募集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或金融
債券)或臺灣存託憑證並採詢價圈購對外公開承銷之案件,應於公開
說明書記載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出具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之
一所列各款不得配售予關係人及內部人等對象之聲明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發字
第○九九○○七二二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9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72241 號
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