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專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季)、
兼營期貨商年度(半年度)及外國期貨商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9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1
800 號令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