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
1.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
之影響。
2.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依前目規定辦理,若無市價,應依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以評
價技術等方式評估公允價值。
3.非上市(櫃)且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以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二)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1.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
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
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2.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
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
計處理。
3.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
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於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揭露決議通過之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內容包
括:
1.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者,應揭露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
、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
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
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揭露決議內容,若與董事會
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款第一目之規定揭露員工分紅及董事
、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
二、非上市(櫃)且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其財務報
告之編製仍應依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以及直接或間接持
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中,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二第二項規定者,如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說明三、
(一)至(四)所列情事者,須依該函附表一至四揭露相關資訊,
惟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得免揭露。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
○四號函附表三及附表九之填寫方式,請依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附表格式五之三及五之十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六日金管證六字
第○九四○○○三八七九號令、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
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四、另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六十五年四月一日證管一字第○三三八號
函、六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證管一字第一○三六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
理委員會七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四七三號函、七十
二年二月七日臺財證(一)字第二四○四號函、七十二年二月九日臺
財證(一)字第○二五三號函、七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臺財證(一)
字第一九一八號函、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五
八九號函、七十三年一月九日臺財證(一)字第○○六○號函、七十
三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一號函、七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財證(一)字第三一四六號函、七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財證(一)
字第三一五二號函、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七三)台財證(一)字
第三五九五號函、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三六五四
號函、七十四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三三七號函、七十四
年四月十一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一二○八號函、七十四年八月二日
台財證(一)字第一三四五九號函、七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臺財證(一
)字第一四三四五號函、七十五年一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六○
八一號函、七十五年一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二號函、七
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九六號函、七十五年三
月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二號函、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臺
財證(一)字第一三一八○號函、七十八年十月六日台財證(一)字
第二九一二六號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七八)台財證(一)
字第三一八一○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六)字第八
二四六五號函、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六號
函、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二二六四號函、八十二年
七月二十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四五九六號函、八十二年八
月二十三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六八號函、八十二年十
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六)字第○二四一三號函、八十三年十月七日(
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五八八二號函、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一六號函、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八
三)台財證(六)字第○二四○六號函、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八四
)台財證(六)字第○○一四二號函、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
)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八五號函、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八五)
台財證(六)字第○○七二七號函、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八五)
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七四號函、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八五)
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六八號函、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八五)台財
證(六)字第三一四三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六)台財證(六)字第三五三二九號函、八十
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四七號函、八十八
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六六五號函、八十八
年九月三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三三六一號函、八十八年十
二月四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五○七號函、八十九年八月
五日(八九)台財證(六)字第四九三三四號函,依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五九二九六一號函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06 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3879 號
令自 102 年 1 月 1 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30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13218 號
令自 102 年 1 月 1 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30 金管證審字第 1050001
90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