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應自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應自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但自願自
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應自申報一百零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
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14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00
09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