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金管證二字
第○九四○○○四四二一號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之令,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
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0.07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4421 號
令自 102 年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