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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茲核定金融機構辦理「企業客戶商務信用卡盜刷監控作業」及「企業客戶洗錢防制交易監控作業」委外處理係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0 款之項目,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10030279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0 款規定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旨揭業務時,應慎選受託機構,且受委託機構僅得依金
融機構所設定之監控條件及驗證流程簡易判讀資料,對於疑似異常交
易進一步檢視和調查以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應由金融機構自行辦
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