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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年 11 月 1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275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75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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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有關信用合作社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請督導所轄信用合
作社依本會 101 年 5 月 30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1070 號
函公告修正後之「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登載於銀行局全球資
訊網之業務主題專區,查詢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各信用合作社應依前揭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
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
關資料報會審核,另應依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正 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
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合○○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龍)、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王○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