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四
二九四七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
條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
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
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
一○二○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
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9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14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8
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