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
二、專營期貨信託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依本令規定辦理外,準用「期
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三、依期貨信託事業行業特性而設之特定會計項目如下:
(一)管理費收入: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向期貨信託
基金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
(二)銷售費收入:期貨信託事業於各期貨信託基金之發行或買回後再發
行時,向申購人收取之銷售費。
(三)其他營業費用-經理費支出:指期貨信託事業支付專業投資機構之
顧問或管理費。
(四)其他營業費用-佣金:期貨信託事業支付銷售機構之銷售費用。
(五)其他營業費用-超額損失: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遇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
所負擔之差額。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檢附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監
察人承認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二份,送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轉報本會。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一月十
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五○五九號令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
始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1.11 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5059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