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六條所稱,係指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六字第○
九三○一五四一四○號令、九十四年三月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
○○一○七一號令、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
○一三一七號令、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四
六八號令、九十六年七月九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三四二一七號
令、九十九年十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五一四○一號公告及
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五五八七二號令。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8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53
625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