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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信託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意見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1001647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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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公會 101 年 5 月 21 日中託查字第 1010000456 號函。
二、依本會 101 年 6 月 11 日核定貴公會所報修正信託業會計處理原
則之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除本會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信託帳之會計處理應依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
際會計準則(IAS)、 解釋及解釋公告辦理(以下簡稱 IFRSs)。合
先敘明。
三、有關貴公會建議信託帳金融商品繼續適用 95 年 9 月 19 日金管銀
(四)字第 09500266140 號函所釋無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以商品別為歸類原則乙節,鑑於 IAS 第
39 號相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爰信託業會計處理自 102
年起導入 IFRSs 後,信託帳無須依 IAS 第 39 號規定以持有目的
為歸類原則,仍依上開 95 年 9 月 19 日函釋,以商品別歸類,本
會無意見;惟 IAS 第 32 號及 IFRS 第 7 號二公報相當於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 36 號,係規範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基於 95 年 9
月 19 日函釋並未排除信託帳適用該 36 號公報,故應尚無須排除信
託帳適用 IAS 第 32 號及 IFRS 第 7 號二公報。
四、有關貴公會建議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不動產
證券化等業務,其淨資產價值計算及財務報告無須採用 IFRSs 之規
範乙節,查前開信託業務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規範均規定,於各該
業務價值計算標準規範未規定者,始須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依信託
業會計處理原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102 年起即為 IFRSs)辦理
,又該等業務之結算書及報告書或決算報告格式,依法令均已另有規
範。爰信託業者辦理該等信託業務之淨資產價值計算及財務報告應依
各該規範辦理,尚無需釋示排除適用 IFRSs。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