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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本會修正後之「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如附件),請督導責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10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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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為配合國際規範,並提昇信用合作社風險管理能力,爰推動信用
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考量信用合作社之經營特性,已研擬
簡易標準計算方法,經陸續辦理教育宣導,請各社辦理試算,並於 1
00 年 12 月 26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4500 號函公告修正後
之首揭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並再請各社辦理試算作業,以暸解
信用合作社依修正後規定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可能影響。
二、為循序提昇信用合作社風臉管理能力,除本會 100 年 12 月 26 日
公告之修訂項目外,另參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信聯社
)建議修正事項,再次修正旨揭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重點如下
:
(一)就信用合作社持有銀行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
(如權益證券投資及被投資公司得計入合格資本之次順位債券等)
部分,考量信用合作社與被投資機構間並無交叉持股而虛增合格資
本之情事,爰修正為其成本無須分別自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中扣除
(權益證券投資如係帳列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未實現利益者
,其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及其未實現利益 45% 之合計數皆無須
自資本中扣除),惟仍應依其性質計提風險性資產。如屬交易簿者
,依皆揭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中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規定處理;其
屬銀行簿者,如具公開交易市場,其信用風險適用風險權數 300%
,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適用風險權數 400%。
(二)信用合作社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原係以前三年正值之營業毛利平均
值乘上固定比率(15%),做為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為循序提昇
其風險管理能力,該固定比率由 15% 修訂為 12%。
三、因本次修訂內容涉及自有資本及各類風險性資產之計算,為使信用合
作社清楚暸解修訂後之計算方法及其相關規定,本會將請信聯社於近
期舉辦宣導說明會,並協助輔導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惟仍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修正後之版本,再次辦理試算作業(基
準日:101 年 6 月 30 日),並於 101 年 8 月 31 日前將試算
結果之表格(表 1-A1 至表 5-D)及相關附件函報本會銀行局,俾利
順利推動新制。本會將於「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法」修正發布後,要求信用合作社適用新制。
四、另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其實際狀況,訂定交易簿與銀行簿間移轉
部位或風險之政策與程序,建立及維持有效之評價及控管機制,以確
保遵循旨揭計算方法說明對於交易簿部位之相關規定,並符合風險管
理能力及實務之需要。
五、旨揭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本會已公告於銀行局網站,仍請督導貴轄
信用合作社預為因應並與簽證會計師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