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係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住所之個人」,至該境外個人是否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非屬本條例 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認定之要件。至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 所之個人」係指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且未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臺灣地區 居留證之個人。 局部刪除:說明二文義已臻明確,主旨無解釋作用,爰予刪除。(所得稅 法令彙編 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