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認定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6001954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係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住所之個人」,至該境外個人是否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非屬本條例
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認定之要件。至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
所之個人」係指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且未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臺灣地區
居留證之個人。

局部刪除:說明二文義已臻明確,主旨無解釋作用,爰予刪除。(所得稅
          法令彙編 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