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大院 100 年 6 月 14 日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討
論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但書所定法律明文規
定等情形外,有關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並未明文規範金融控股公
司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且上揭個人健康
資料亦非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之資料,爰金融控股公司並無蒐
集之法律依據與特定目的,亦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限制。
三、為落實 大院旨揭附帶決議,本會已函告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不適用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仍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之限制,且內部稽核單位應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
個人資料,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正 本:
立法院
副 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賴委員○葆、羅委員○才、費委員○泰、翁委員○鈞
、本會國會聯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