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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範圍疑義一案,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97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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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行 101 年 7 月 5 日國世銀法字第 1010001672 號函辦理。
二、按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並非單一行為,開戶完成需要多階段的行
為參與,包含訪談、介紹、說明、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客戶填寫、核
驗證件等前置作業。鑑於開戶作業事涉專業之前置作業,爰旨揭辦法
所稱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限於集中市場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業
務之開戶及所需配合之集中保管業務作業(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
員會 91 年 7 月 29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10137943 號函)。
三、另銀行公會金控委員會為因應本辦法之發布,業就共同行銷之相關事
宜,如業務申請程序及範圍、客戶資料取得方式、客戶權益維護等事
宜研擬問答集,俾供業者參考並有一致性之實務作業依據。爰貴行嗣
後若於辦理共同行銷業務有相關實務作業上之疑義,可先洽銀行公會
討論,如仍有法規解釋上之疑義,再函請本會釋示。
正 本: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
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才)

局部刪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25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34
          4610  號函說明二自 102.12.05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