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3 月 6 日壽會博字第 101031333 號函辦理。 二、本案 貴公會建議,由各公司自行向保戶揭露各種現行可供查詢管道 並評估是否主動寄發保單狀況一覽表,惟仍應請 貴公會明確規範各 保險公司如何向保戶揭露查詢管道及應於何種文件中揭露,尤其應針 對不需再繳納續期保費之保戶(例如繳費期滿、減額繳清、躉繳件等 情況)如何提供揭露資訊詳予規範,並考量實務運作及保戶需求明確 訂定向保戶揭露方式之一致性規範,俾所屬會員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