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將 A00000000 D0000000000 B000000 C0000000000
、G0000 P000 A000000000 C0000000000 及 K0000 H0000000 T000000
C000000 等 3 家涉及北韓非法活動之企業列入管制對象乙案,請依說明
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0174070 號函副
本轉外交部 101 年 5 月 28 日外北美一字第 10121014160 號函
及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T)101 年 5 月 23 日函辦理,
檢附前揭資料如附件。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北韓制裁委員會」業於 101 年 5 月將旨揭涉
及北韓相關非法活動之企業列入制裁清單,並決議各國應立即凍結上
述企業之資金、其他金融資產、相關之經濟資源及代表上述企業或與
其有關之人士或組織,同時阻絕此等人士或組織獲得經濟利益。美方
表示由於此類企業經常更換名稱,以逃避國際制裁,爰請我國特別注
意其別名。
三、請 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如發現旨揭企業之交易,或其等為最終
受益人之交易,請依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
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