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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貴所請釋本會 101 年 4 月 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0661 號令訂定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理)字第101000537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所黃○禎 101 年 4 月 30 日 2012 南國字第 026 號律師
函。
二、查本會 101 年 4 月 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0661 號令訂定
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原依本會 96 年 8 月 15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7290 號函所
列條件申請並經本會准予為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如其現
行情況無變更至不符原申請時之條件者,無須因旨揭令發布而重新為
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申請,惟如其現行情況已變更至不符原申請時
之條件時,即須依本會 101 年 4 月 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0661 號令重新申請。
正 本:
南○春秋法律事務所(台北市○○○路○段 52 號 6 樓之 1)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
祥)、本局市場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