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99 年 5 月 3 日全授消字第 0990000991A 號函副本辦 理。 二、請 貴會於文到 2 個月內查調各銀行辦理旨揭資訊揭露之執行情形 ,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各銀行應將本項房貸資訊揭露措施納入內部 稽核及自行查核項目。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 臺分行) 副 本: 中央銀行業務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