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
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
公告之「2010 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網址:http://
www.sfb.gov.tw)。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其財務報告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須依最新生效
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調整者,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本會
核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不
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
發行公司,並應報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本會核准。
(三)依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四九
四三號函規定於財務報告事先揭露相關事項時,應一併揭露其係採
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並揭露目前會計政策與未
來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
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發布生效之公報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及依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首次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四)經核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
報告之附註中揭露其採用之公報與第二點本會認可之 2010 年版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編製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項目之
差異調節及說明。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本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03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10
32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