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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秘字第 1020092319 號
法規體系: 本會/秘書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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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宣導金融監理施政,並處理新聞相關事宜,特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稱本會)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

二、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代表本會對外統一發言,並宣
    導本會重要決策。

三、針對民生及媒體關注重點,或是未來可能引發後續發展之議題,應掌
    握機先,即時瞭解職掌範圍內之新聞報導,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傳送
    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參考。

四、本會記者會以每週二、週四在本會舉辦為原則,由發言人或其指定專
    人主持,得通知各局、處、室主管或其指定專人陪同參加。另視實際
    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得召開臨時記者會。

五、每週二新聞稿以業務會報討論通過之決議相關新聞稿為主,每週四新
    聞稿以重要政策宣導或輿情回應所發布之新聞稿為主,另請主動規劃
    議題,研擬政策宣導性質之新聞稿,供媒體於周末、例假日及周一刊
    登。

六、記者如有查詢例行業務,得由各局、處、室主管依職權說明。

七、新聞稿依其重要性及複雜性分為三類,其核定層級如下:
(一)重要政策宣導或輿情回應所發布之新聞稿:
      1.本會各處室主管或各局局長初核。
      2.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二)需經業務會報通過之決議相關新聞稿:
      1.新聞稿先由本會各處室主管或各局局長初核。
      2.案件經業務會報通過後,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依通過內容核
        定。
(三)一般及裁罰案件之新聞稿:
      由本會各局處室主管提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核定。

八、本會新聞稿核定後,由各局、處、室註明聯繫人姓名及電話,輿情反
    映之新聞稿於核定後立即傳送,一般新聞稿於發稿日下午二時前,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會主任秘書室;本會主任秘書室將新聞稿傳至記者
    會主持人(發言人或發言人指定之該次記者會主持人)確認後,於記
    者會會前 20 分鐘前,以 e-mail 傳至新聞聯繫組。

九、新聞聯繫組通知媒體、召開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並將新聞稿以同文
    多址傳真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張貼公開,以簡訊通知媒體。另將新
    聞稿供本會長官(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主任秘書)參
    考。

十、本會發布之重要新聞稿,應於召開記者會前由主任委員室加註新聞稿
    發布人及聯繫人電話通報行政院秘書長室、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接受媒體專訪,參考資料由各業務局
      提供,新聞聯繫組聯繫相關事宜,如涉跨局事宜資料,由主任秘書
      指定局或處彙辦。

十二、為加強新聞聯繫工作,請各局指派一名副局長擔任各局之新聞聯繫
      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