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奉交下貴會 101 年 4 月 11 日全授消字第 1010000223A 號 函辦理。 二、按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中○郵政公司代收消費性貸款或信用卡帳款作 業,係依據銀行法第 3 條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及郵政儲金匯兌 法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辦理,尚不屬本辦法規範之範疇,惟雙方仍應 注意風險控管及內部控制程序。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