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
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
○九四○○○二七一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管理處(均
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22 金管證三字第 0940002714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21 金管證交字第 1050045
020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