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財產保險業之財產保險商品附加條款依所屬公會報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非以自然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財產保險商品
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範圍」辦理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之審查程序。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非以自然人為要保
人及被保險人之財產保險商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範圍」如附件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 件:非以自然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財產保險商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範圍
一、通知義務之約定:
(一)依採購或勞務合約規範,約定保險契約之變更未經定作人同意不生
效力,或賠款給付須先通知定作人。
(二)對於被保險員工或受僱人之異動,約定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間,且不
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二、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公司就無爭議部分先給付保險金之約定。
三、配合險種特性,約定通知(申報)被保險標的相關事項或通知(申報
)方式,且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