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財產保險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財產
保險業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
要保書之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
送審作業流程。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財產保險業保險商
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 件: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一、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及「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
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事項」規定者,
得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二、人身保險商品之要保書、財產保險商品附加人身保險之要保書及包含
人身保險之綜合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同時符合下列事項得免適用保
險商品審查程序:
(一)「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
不得列載事項」及保險相關法令。
(二)要保書內容不涉及新增或變更「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
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所載之告知
事項或聲明事項。
前項所稱新增或變更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
1.將「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
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予以組合,
且該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之組合,係配合商品及險種特性制定。
2.刪除或減少「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所定或該保
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
項。
註:
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
事項
一、必要列載事項:
(一)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保險公司名稱及住所。
(四)保險商品名稱。
(五)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及訂約之年月日。
(六)保險費一次或分期交付之繳費別。
(七)保險標的基本資料。
(八)設有自負額時,應列載自負額欄位。
(九)招攬人員之姓名及登錄字號。
(十)其他保險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列載之事項。
二、不得列載事項:
(一)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列情事。
(二)專案名稱。
(三)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四)信用卡扣款授權書或轉帳授權書等文件。
(五)約定要保人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金融控股公司
之子公司或其他機構作為商業行銷之用。
(六)與風險評估無關之書面詢問事項。
(七)其他與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不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