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 148 條之 2 第 3 項授權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
公開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指定網站登載說
明文件。
二、為期登載說明文件之完整性,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 101 年 5 月
31 日前,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
訊公開管理辦法各項規定,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予以補登入系
統。嗣後請各會員公司依前開辦法規定申報頻率辦理。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
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財產保險業辦理
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各項保險商品外,指定本會保
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資訊公開編製說明文件登載系統,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