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會 101 年 4 月 24 日(101) 產汽字第 103 號函辦理。
二、關於旨揭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自本(101) 年 7 月 1
日起各會員公司一體遵照且納入嗣後本保險相關稽核項目乙節,原則
同意,惟仍請督促所屬會員公司儘量提前執行;此外,為避免誤導,
請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本保險重新投保通知書亦應於同日起與其
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分別印製及寄送。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
別補償基金(代表人吳○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