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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修正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221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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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
險單,其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
號函說明一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
發生率,改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七十計算。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482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