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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國外對基金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及反稀釋機制相關規定及評估意見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2034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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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13 日第 100001090
8 號函。
二、為保障國內投信基金投資人之權益,投信基金是否亦有採行公平價格
調整或反稀釋等機制之必要,請 貴公會就投資人權益、業者建立該
等機制之意願與能力、對市場之影響等方面通盤研議其必要性及可行
性。
三、為使國內投資人暸解所投資之基金是否採行公平價格調整或反稀釋等
機制及其對投資可能產生之影響,應強化對投資人之說明管道,並加
強基金之審核,包括:
(一)依 貴公會意見,於 貴公會網站中彙整揭露所有境外基金採行此
等機制之相關內容,並請轉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銷售時應對投
資人詳盡說明。
(二)請貴公會轉知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案件,應
注意下列事項:
1.採公平價格及反稀釋機制之基金,應於投資人須知封面揭露該等
機制所載內容之頁次。
2.採反稀釋機制(擺動定價機制)之基金,若其係於大額申贖時採
調整淨值並適用所有當日申購之投資人者,應於投資人須知中加
強說明該機制之適用對象及其影響,如「本基金採反稀釋機制(
擺動定價機制)調整基金淨值,該淨值適用於所有當日申購之投
資者,不論投資人申贖金額、多寡,均會以調整後淨值計算」。
3.應檢具採公平價值及反稀釋機制之相關說明資料,包括適用時機
或敢動門檻及理由、調整幅度及理由、對投資人之影響、最近一
次採用該等機制之情形、基金管理機構如何確保該等機制之合理
性及公平性等,俾供審核。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