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對已辦理及尚未辦理保單借款之保戶提供保單預定利率查詢方式,暨
書面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並敘明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方式之建議作法乙案,
洽悉。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3 月 3 日壽會博字第 1010312
62 號函辦理。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壽會博字第 101031262 號
主 旨:遵示再就「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
自律規範」及「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修正案辦理相關事項乙案,研復如說
明,敬請 鑒核參採。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0 年 11 月 14 日保局(理)字第 10002121170 號
函辦理。
二、有關有效契約提供保戶查詢保單預定利率及於借款繳息通知單揭露保
單預定利率,並同時敘明保單借款利率決定方式之可行性乙節,建議
作法如下:
(一)對已辦理及尚未辦理保險單借款之保戶,應提供網路或免費服務電
話查詢保單預定利率及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方式。
(二)對已辦理保險單借款之保戶,建議並於保險單借款繳息通知單或其
他相關通知文件上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並敘明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方
式之原則性文字(例如:以保單預定利率計算,下限為○○%,上
限為○○%等等)。
三、有關於保險單面頁揭露保單預定利率部分之格式及文字乙節,建議作
法如下:
實務上保險單借款於主、附約係採同一借款利率,建議可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新契約主約須於保險單首頁揭露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其格式
為「本險種(本保單主約)之預定利率為○○○」或「本險種(本保
單主約)無預定利率」或「本險種(本保單主約)之宣告利率宣告方
式為○○○○○○」之類似文字。
四、考量各公司配合前揭建議作業規定之調整,相關系統開發及表格印製
之作業時程需要,並建請准於報奉核定後 6 個月起再行實施。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