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函知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
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一案,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1 年 3 月 1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072620 號函轉
法務部調查局 101 年 3 月 7 日調錢貳字第 10135508330 號函
辦理。
二、按 FATF 於 101 年 2 月 FATF 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
主義嚴重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金融機構應對與之交易及商業關係提升審查,且各國亦須
採取反制措施,並於考量該兩國金融機構向各國提出開立分支機構
及子公司之申請時,注意避免此等金融機構代理關係成為繞道或規
避反制措施及降低其風險之管道。
(二)古巴(Cuba)、玻利維亞(Bolivia) 、衣索比亞(Ethiopia)、
迦納(Ghana) 、印尼(Indonesia) 、肯亞(Kenya) 、緬甸(
Myanmar) 、奈及利亞(Nigeria) 、巴基斯坦(Pakistan)、聖
多美普林西比(Sao Tome and Principe) 、斯里蘭卡(SriLanka
)、敘利亞(Syria) 、坦尚尼亞(Tanzannia)、泰國(Thail-
and) 及土耳其(Turkey)等 15 國(畫底線者係新增名單):該
等國家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重大缺失,且尚未做到足
夠之改善或未承諾對於 FATF 提出之重大缺陷採取改善計畫,FATF
要求各國須考量來自該等國家之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
(三)請對涉及上述國家及地區之金融交易嚴予審核,交易款項如源自上
述國家及地區匯入,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
營業性質無關係者,請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列為疑
似洗錢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