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
如附件。
二、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
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九號令、本會九
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四八四號令、九十五年
一月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五七三二五號令、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一四一七八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金管證一字第○九七○○四五五○四號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廢止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6109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4 月 8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1484 號令,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 月 6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157325 號令,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2
0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14178 號令,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1
6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70045504 號令,廢止。
6.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3930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