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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182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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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以下簡稱萬能人壽保險)商品之基本
    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萬能人壽保險契約。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保險契約轉換為萬能人壽保險契約者。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之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當
      時之淨保險費金額。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保險
      費扣除附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三)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四)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
      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四、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零五。

五、前點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
    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別判定: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
      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六、保險人應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繳交限制及
    處理方式約定於契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向要保人妥為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