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自 101 年 3 月 1 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0475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據保
              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
              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避險策略、曝險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未適
              用上開準備金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暨
              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之擬制合併每股盈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