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100 年 12 月 5 日全授字第 1001001126A 號函。
二、銀行辦理授信徵提「本行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類推
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第 6 款
第 3 目之除外規定,得不計入授信總餘額。
三、銀行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為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
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中強制履約保證方式之一,該強制履約保證
機制係基於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及健全國內預售屋買賣交易
機制而定。爰請土○銀行釐清「價金返還保證」業務之性質及銀行擔
任保證人,賣方(即借款人)所開立之繳納自備款專戶,是否適宜將
該專戶徵提為擔保品後再議。
四、至有關銀行辦理進出口融資業務可否徵提新臺幣活期存款為擔保品及
外幣授信業務得否徵提外匯活期存款為擔保品疑義乙節,事涉中央銀
行外匯管理政策,本會將另案研議。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