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16 日中證商電子第 1000002579 號函。 二、旨揭建議,同意放寬 100 年度申報募資案件自行撤回或申報生效募 資案件,經本會廢止後重新申報之期間,不受自行撤回或經本會廢止 後三個月內不得辦理募集發行現金增資或轉換公司債案件之限制,請 轉知所屬會員。 三、至建議延長募資案件募集期間及上市(櫃)案件之掛牌期間至 9 個 月乙節,暫予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