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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貴公會所報對「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所稱之「國外投資總額」、「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及「節省之避險成本」等定義,同意辦理,併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00197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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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貴公會 101  年 2  月 16 日壽會博字第 101020937  號函辦理。

附    件:
本會 101  年 2  月 16 日壽會博字第 101020937  號函附件
「國外投資總額」計算說明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國外投資總額計
算係指各月底各壽險公司依保險法 146-4  條結算之國外投資金額,但不
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公式如下:
當月國外投資總額=國外投資總額之(本月底金額+上月底金額)÷2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
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應計入國外有價證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
收及應付款、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及因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衍生
之應收利息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
係包含外幣區隔帳戶,及外幣保單貸款。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定義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未避險外幣資產
兌換利益及損失係指國外投資總額扣除避險部位後,其因匯率變化所產生
之兌換利益及損失。
公式如下: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損失)=
當月兌換利得(損失)
+避險交易之當月評價、處分損益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上述公式各項目金額依以下說明計算:
當月兌換利得(損失)
‧當月外幣資產及外幣負債因匯率變動所認列於損益表上之匯兌損益。
避險交易
‧包含所有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類型包括遠期外匯 DF 、換匯
  CS、換匯換利 CCS  及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避險交易之當月評價、處分損益
‧避險交易之當月帳列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處分及投資損益。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屬遠期外匯 DF 、換匯 CS 、或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之避險交易者,
  係指實際換匯點成本,即當月交易成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適
  用前以直線法計算之攤銷數。
‧屬換匯換利 CCS  之避險交易者,係指標的幣別間利息交換之差額,並
  依其當月應計天數所計算之數額。
‧若換匯成本為支出,以正數表示,若為利得,以負數表示。

「節省之避險成本」定義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7  點節省之避險成本
係指各壽險公司以取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B%)扣除自 98
年至 100  年三年之平均外匯曝險比率(A%)(未達三年數值者,得以實
際年度之平均數計算)與零之大值後(C%),乘以國外投資總額再乘以當
年度換匯點成本率扣除千分之五後與零之取大之數額。
公式與計算步驟:
一、各公司自行決定「最適未避險比率」(A%)(為固定數)
    (採用 3  年平均未避險比率)
二、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B%)
三、C%=Max{B%-A%, 0}
四、節省避險成本=Max{C%×(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 -0.5%)×國外
    投資總額, 0}
五、首年度(民國 101  年)因制度實施月數未達 12 個月,應進行合理
    之調整。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僅加總 3~12 月(共 10 個月)之
    避險成本率,且當年節省避險成本應調整為=Max{C%×(當年度平均
    換匯點成本率 -0.42% )×國外投資總額, 0}
上述公式各項目依以下說明計算:
最適未避險比率 A%
‧採用制度實施前三年(民國 98、99、100  年度,共 36 個月)各月之
  外匯曝險比率 K% 平均計算,未達三年者,得以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計算前述各月外匯曝險比率 K% 時,其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以「各月底所
  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別名目本金」×「月底外幣兌台幣
  匯率」為基礎。
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 B%
‧係指當年度各月「外匯曝險比率 K% 」之平均值,當計算 K% 值時,其
  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以當月「每日所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
  別名目本金」平均值×「月底外幣兌台幣匯率」為基礎。
國外投資總額
‧係以經過國外投資資產概念,以下公式計算:
  國外投資總額
    12
    Σm 月份國外投資金額
    m=1
  =──────────
            12
                        12
  =年初國外投資+ 2×〔Σm 月份國外投資金額〕-12  月份國外投資
    金額                m=1                         金額
    ──────────────────────────────
                                24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扣除 0.5%係因公司須每年強制固定提存 0.5
  % 之準備金,故扣除該項成本。
  (民國 101  年僅扣除 0.42%,為 10 個月份之強制固定提存率)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可採用以下方式估算:
                          12
  當年度平均換匯點成本率=Σm 月份避險成本率
                          m=1
  (民國 101  年僅加總 3~12 月、共 10 個月份之避險成本率)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m 月份避險成本率=──────────────────
                    ( 1-當月 K%)當月當月國外投資總額
  當月換匯成本、當月 K% 、當月國外投資總額均為對應 m  月份之數值
  。
‧避險交易:包含所有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類型包括遠期外匯
  DF、換匯 CS 、換匯換利 CCS  及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避險交易之當月換匯成本:
  △屬遠期外匯 DF 、換匯 CS 、或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之避險交易者
    ,係指實際換匯點成本,即當月交易成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適用前以直線法計算之攤銷數。
  △屬換匯換利 CCS  之避險交易者,係指標的幣別間利息交換之差額,
    並依其當月應計天數所計算之數額。
  △若換匯成本為支出,以正數表示,若為利得,以負數表示。
‧如公司未進行避險,以致當月換匯點成本(避險成本攤銷金額)=0,造
  成該月份避險成本率無法估算者,得改採以下方式計算:
                            1 年期換匯點
  m 月份避險成本率=m 月份之──────÷12
                            即期匯率
  以上述公式估算時,所採用之換匯點、即期匯率數據應以該月份「路透
  社/彭博公開資訊報價頁面」之每日報價平均價格計算,並應說明所選
  取各類避險工具成本率比重、所引用之任何估計方法及其相關假設之合
  理性。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0375  號函,修正有關「節省之避險成本
                  」定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