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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會函請本會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之認定,由會員公司內部控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0127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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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1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10000194 號函辦理。
二、有關來函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認定,由各公司內部自行控管
乙節:經查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3 月 27 日台財
證三字第 0920001301 號函令,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定義中,所
定之「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係為避免經理人定
義受限於法律文字,爰參酌公司法精神另定之概括規定,並非指公開
發行公司經理人之認定得授權由公司內部自行控管,再者,法規命令
係屬強制規定,與自律規範不同,故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之
認定,仍應依本會所定相關規範為之。
三、另有關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 年 1 月 19 日(90)台
財證(四)字第 100016 號函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1 條所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經理、副理、基金經理人,前揭經理人有關副總經理、協理、
經理、副理等職稱,應以其「參與基金資產之投資運用決定或執行交
易者」為限。至於前揭職稱以外之人員,如得參與基金資產之投資運
用決定或執行交易,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