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告知持卡人之其他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8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據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
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如下:
(一)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並應以淺顯文字輔以
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三)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二、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40535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