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
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1.流通卡數:發卡總數減停卡總數,且卡片狀況為正常者。
2.有效卡數:最近六個月有刷卡消費紀錄之卡片,不含轉帳卡(D-
ebit 卡)及僅使用循環信用之卡片。
3.當月發卡數:當月新增發卡數,不含補發卡、續卡。
4.當月停卡數:當月新增停卡數。
5.循環信用餘額: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餘額。
6.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係下列三項之加總:
(1)「未到期分期償還預借現金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信用
額度內之分期償還預借現金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
預借現金總金額。
(2)「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消費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
於消費時或消費後採分期方式償還該筆帳款之業務,持卡人尚
未入帳之分期償還消費帳款總金額。
(3)「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
於收到信用卡帳單,而申請該帳單應付帳款扣除最低應繳帳款
之帳單剩餘帳款採分期償還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
帳單帳款總金額。
7.當月簽帳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刷卡消費金額,如屬分期消費帳款
應於消費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8.當月預借現金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如屬分期
預借現金應於動用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9.逾期三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逾期
帳款指持卡人每月繳款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及雖未超逾期限
但已向主、從持卡人訴追者,其應付帳款。若持卡人已逾期達數
月,而嗣後繳付金額僅涵蓋一個月的最低應繳金額,則逾期期間
減少一個月,須俟持卡人將所積欠各期最低應繳金額全部償還後
,始得回復為未逾期。
10. 逾期六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
11. 備抵呆帳提足率:實際提列備抵呆帳占應提備抵呆帳之比率。
12. 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13. 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
帳之金額。
(二)揭露方式:
1.於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
www.banking.gov.
tw)之「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專區,按月揭露前
述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信用卡發卡機構於每月十五
日前向本會申報之前一個月之信用卡業務及財務相關資料,發卡
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2.發卡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應揭露項目,採首頁連結
與表列之方式於機構網站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