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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9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如說明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轉送簽證精算人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9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簽證精算人員於執行各該年度精算簽證作業時,應充分瞭解相關法令
規定與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之相關實務處理準則或原則之要求。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將準備金適足性及清償能力測試結果向董事會說明,
以便董事會瞭解公司準備金適足性及清償能力,若有準備金待加強者
,並應向董事會提報補強計晝。各公司應於擬定公司股東分紅政策時
,以強化公司財務為優先考慮。
三、旨揭資料,請至本會保險局網站(電子公布欄之重要公告)下載。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