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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人字第11301503121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人事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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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有關重大金融制度、監理政策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重大措施,應提本會委
員會議審議及報告。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
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
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第 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有關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與重要業務之研究及諮詢。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四、資訊服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8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
    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
    評核。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資訊與產業趨勢之研析及政策建議。
六、國內、外經濟金融之研究與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七、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八、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九、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
十、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
    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
三、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蒐集、整理、編譯及異
    動之通報、統計、查核。
四、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五、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第 10 條
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執行。
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三、國際金融監理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
五、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體聯繫。
六、重要國際訪賓接待事宜。
七、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八、國際會議之舉辦及本會參與國際經貿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第 11 條
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政策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二、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與資訊統計之規劃及管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關政府資訊服務、資料治理政策之推動及執行。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事項之督
    導及推動。
六、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七、金融市場資訊服務、資料開放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應用推廣。
八、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之應用研究及教育訓練。
九、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第 11-1 條
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與生態圈之發展及輔導。
三、綠色與永續金融整體政策之研擬及推動。
四、資產管理中心整體政策之研擬及管考。
五、跨部會金融科技與金融業淨零減碳相關工作之推動及協調。
六、金融科技、綠色及永續金融概念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