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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 100 年 9 月 20 日研議「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之條文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結論辦理並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683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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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請將本次會議結論轉知所屬會員保險公司配合辦理,並請所屬會員保
險公司於收到會議紀錄後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單位提報董事
會。另請會員保險公司出席代表參加本會或保發中心召開之風險管理
相關會議,應將會議結論提報各該公司董事會報告。
二、保險業風險管理之提升為本會健全保險市場發展之推動重要政策,各
保險公司應積極規劃逐步建立風險管理最高主管綜理整體資產負債風
險管理事權之制度,妥適檢討風險管理單位最高主管權責之相稱性,
注意風險管理單位須有相稱之編制員額及人力素質以推動相關工作,
並應將上開事宜相關規劃辦理情形提報董事會。

附 件:
研議「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後續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節錄)
開會時間:100 年 9 月 20 日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略)
(二)討論事項:
決議:
1.保發中心應於本(100) 年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審視標準並函報
本會,相關標準須符合制度面及相關文件之齊備性及相關制度規
範之有效性,並考量產壽險業不同之特性,另請保發中心於研訂
上開審視標準時,應邀請產、壽險業者代表、再保險公司代表及
本會檢查局共同參與討論。另該標準於報經本會核定後半年內,
屬調整期,倘各保險公司對於實務守則條文之認知與保發中心所
定審視標準不同,應於調整期內完成檢討改善。
2.有關壽險公會建議實務守則內涉及「董事會」應執行項目者可比
照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外
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
,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為之。」辦
理部分,為兼顧公司運作之效率及制度之嚴謹,實務守則內涉及
「董事會」應執行項目,有關制度面之研訂及修正部分仍應由董
事會負責,至日常事務性工作考量時效性則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
人為之。個別公司如有實務執行困難之情形,請以個案方式報本
會核處。
3.有關壽險公會建議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增
列「風控長」資格標準部分,鑑於保險業風險管理之提升為本會
健全保險市場發展之推動重要政策,各保險公司應積極規劃逐步
建立風險管理最高主管綜理整體資產負債風險管理事權之制度,
妥適檢討風險管理單位最高主管權責之相稱性,注意風險管理單
位須有相稱之編制員額及人力素質以推動相關工作,並應將上開
事宜相關規劃辦理情形提報董事會。
(三)其他決議事項:
1.對於實務守則內「考量各類風險間之相關性」、「報酬與風險承
擔關係納入績效評估之考量」及「發展經濟資本與自我風險及清
償能力評估機制」等 3 項未能於本年度由「宜」執行提升為「
應」執行之條文,請保發中心續行研議執行時程並賡續推動。
2.請產、壽險公會將本次會議結論轉知所屬會員保險公司配合辦理
,並請所屬會員保險公司於收到會議紀錄後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
風險管理單位提報董事會。另請會員保險公司出席代表於參加本
會或保發中心召開之風險管理相關會議後,應將會議結論提報各
該公司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