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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本會本(100)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525890 號函有關以符合「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以下同)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條件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4093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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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公司 100 年 8 月 4 日永豐銀理財業務部
(100) 字第 0005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係就「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
管理辦法」有關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相關疑義之釋示,依該辦法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
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各目之規定。按自然人若非依該
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1 目前段規定提供 3 千萬
元以上之財力證明,而依同目後段規定以「單筆投資逾 3 百萬元之
等值外幣」及符合同款其餘二目之條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該「單
筆投資逾 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係為每次投資均須具備之條件,
與所投資商品之性質究為「限專業投資人投資」抑或「非限專業投資
人投資」尚無關聯性;又以每次投資金額逾 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
條件而成為「專業投資人」者,每次投資不受非專業投資人有關商品
適合度、審閱期或錄音等相關規範之限制。
正 本:
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
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