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及上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致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底前公告申報一百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底前
經董事會同意並檢具會計師說明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
報期限,申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