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會 100 年 4 月 6 日中託查字第 1000000247 號函。
二、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申請人僅提供國外發行機構經當地主管
機關核准之「基礎計畫說明書」(Base Prospecture)是否符合管理
規則第 2 條「中華民國境外發行」要件乙節,基於管理規則保護投
資人之立法意旨,貴會於審查商品時,應請申請人提出該商品之發行
已確符合境外商品註冊地主管機關法規之說明,並確認已履行外國監
理法規所規範之發行程序,據以審查是否符合本規則第 2 條「於中
華民國境外發行」要件。
三、有關管理規則第 5 條「國外發行機構或商品註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
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是否以於該註冊地實際受託或銷售予非專業
投資人為要件乙節,按管理規則第 5 條就境內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
託或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雖無明文規定於註冊地是否應實際
受託或銷售予非專業投資人,惟究本條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境外限專業
投資人投資之結構型商品,於我國受託投資或銷售時以非專業投資人
為對象,逾越投資人可承擔風險,爰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於境外發行
地之銷售對象及其交易條件,於我國亦應有相當之條件,以保護投資
人權益。 貴會於受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申請時,仍應本上開立
法意旨,依現行規定審慎為之。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黃○助)、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