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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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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規定及「活
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
)。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不得約定在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
    失登錄前,掛失不生效力,及因該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
    人負責。

三、不得約定存款行就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交易之金額、次數、應付之手續
    費用等之調整,得不經公開揭示即生效力。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

五、不得約定存款行得片面變更契約之內容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六、不得約定存款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約定存款行之廣告及與存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
    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