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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信用卡申請書印製字體大小規範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3239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9 月 9 日全信字第 1000001741A 號函。 
二、為利持卡人充分知悉申辦信用卡所涉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發卡機構
製作之申請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書涉及下列事項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 8 號字,並應以紅字、
粗體或加底線等顯著方式標示,以提醒持卡人注意:
1.「重要約定之同意聲明事項」,包含:持卡人申請預借現金密碼
方式、共同行銷與第三人合作推廣,持卡人應勾選同意或不同意
事項。
2.「利率及所有各項費用」之項目名稱與金額。
(二)應於所屬網站揭露以 12 號字製作之「申請書全文」電子檔,供民
眾查閱。
三、現行發卡機構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起六個月
內完成調整;另請各發卡機構稽核單位於前開調整完成後檢視內部遵
循情形,並於調整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將檢視結果報會。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