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非由國內外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如採
取以現金結算為履約給付方式,係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將該權證以
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
)第○四○二二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
(原財政部 86.07.24(86) 台財證(五)第 04022 號公告廢止)